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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河北保定中考时间6月21日至23日 致2024年全市中考考生和家长的一封信公布

2024-11-22 09:50:38 来源:职教本科

本网站从河北省保定市教育考试院获悉,2024年河北保定中考时间6月21日至23日已公布,致2024年全市中考考生和家长的一封信已公布,具体详情如下:

2024年河北保定中考时间6月21日至23日 致2024年全市中考考生和家长的一封信公布-594

亲爱的考生同学、尊敬的家长,你们好!

2024年初中毕业生升学文化课考试及八年级地理、生物学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中考”)将于6月21日至23日进行。

备考时期,希望你们能够通过磨炼,换来成长;冲刺阶段,希望你们能够步履铿锵,一路高歌;考试期间,希望你们能够平心静气,用智慧灌溉出属于自己的成功之花。

即将迎战中考的你们,已经准备好了吗?此时此刻,我们还有一些叮嘱,想对你们说。

一、积极调整身心,阳光应考。

考前保持良好心态,往往比学习实力更加重要。同学们一定要积极调整心态,多用正向暗示,轻装上阵,努力做到心无旁骛,专心备考;要科学合理安排时间,制定周密学习计划,从题海中抬头、有针对性的做题;家长要合理安排考生的生活,规律作息、合理饮食、适量运动,以轻松自如的状态迎接中考的到来;要正确引导帮助孩子化解压力,帮助他们树立自信心,理智看待中考。

二、考前工作准备好。

(一)日程记于心,赶考勿迟到。考生同学们要仔细阅读《准考证》上的相关信息和注意事项;考前一天,可到达考点熟悉环境,掌握考场位置;充分考虑天气、交通等因素,提前规划好行程,按时、按规定参加考试。

(二)准考证不可少,文具要带好。出门前,考生同学们要再次认真检查是否携带《准考证》及必须的考试用品,包括文科综合考试用的教材和必备的文具(2B铅笔、0.5mm黑色字迹的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等),应提前将文具统一放到文具袋中,方便取拿。考试过程中是不允许相互借用文具的。

(三)诚信应考。考生同学们务必诚信应考,切勿携带违禁物品进场,包括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电子存储设备、手表等物品,否则将被视为作弊处理(取消全部考试科目成绩)。

(四)入场环节莫大意,细节心中记。特别提醒,中考考点配备手机智能安检门,实行2+1安检模式:在考试封闭区域入口、考场入口使用金属探测器对考生进行安检,考试封闭区域入口使用智能安检门对考生进行安检。严禁将手机等电子产品带入考试封闭区域,请同学们不要携带或提前交由老师、家长保管,这些都是我们必须重视的小细节。

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在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在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内容,认真核准条形码上的信息,并在规定位置贴好条形码。为保证扫描的文字和图像清晰,要求考生选择题必须使用2B铅笔填涂,非选择题使用0.5mm黑色字迹的签字笔作答,字迹要工整。

(四)网上阅卷要求多,考生答题要规范。今年考生将继续采用答题卡形式作答。这里,我们再次提醒各位考生:所有的答案都必须在专用的答题卡上作答。拿到答题卡后一定要注意监考老师的提醒和答题卡上的作答要求。必须注意的是,考试中写在试卷、草稿纸上或答题卡非题号对应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作答时,请注意题号顺序。作图要用2B铅笔,如果笔迹太细、太轻,可以再描重一下,否则可能影响扫描质量。

三、考试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要认真读题,力求解题思路清晰,过程表述要清楚,作图准确,要尽量让评卷老师一目了然;(二)答题用语务必简洁规范,卷面字迹书写要清楚工整;(三)要在答题卡规定的区域内答题,超出规定区域将无法扫描;(四)不能私自更改题号,那样会导致评卷人员的误判。如需对答案进行修改,可将写错的内容划去,然后在其上方或下方写出新的答案,修改部分与正文一样不能超过该题答题区域,否则也会影响扫描;(五)作文题作答时更要注意。我们鼓励考生撰写有真情实感、有真切生活体验的作文。要充分审题,准确把握主旨。这里还要提醒同学们在平常的练习中,要加强文字表述训练,力求正确表达自己的思路。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积累生活小常识,否则可能影响生活知识题的解答;(六)答题时,禁止使用涂改液或涂改胶带,不要随意折叠答题卡。答题卡严重破损、污染会使扫描的图像不清楚,影响阅卷人员评阅;(七)要恪守诚信、拒绝考试舞弊。要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诚信应考。(八)文科综合是开卷考试,允许考生携带相关课程的教科书进入考场,其他资料不得带入考场。答卷时可以查阅准许携带的教科书,独立答题,不得相互讨论、抄袭和借阅教科书。

亲爱的考生同学们,愿你们以梦为马,不负韶华。无论中考,还是人生,愿你们在次上交答卷的刹那,都有着收剑入鞘的潇洒!

祝福各位考生!

祝福各位家长!

保定市教育考试院

2024年6月13日

考生守则

一、凭《准考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二、外语考试13:55以后不准进入考场,其他各科开考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点,考试期间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三、考生入场除2B铅笔、0.5毫米书写黑色字迹的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考试科目中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试封闭区域。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必须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如书包、文具盒、眼镜盒、涂改液、修正带、手表等放置到手机及非考试用品集中存放处;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自己的《准考证》放在桌子左上角。考生领到试卷和答题卡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和粘贴条形码。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题卡无效。

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六、答题时,选择题须用2B铅笔填涂,非选择题须用0.5毫米书写黑色字迹的签字笔在答题卡上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七、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八、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须立即停笔,按答题卡、试卷、草稿纸从上到下的顺序整理好,放在桌上,两臂下垂将手置于桌下,待监考人员将答题卡、试卷、草稿纸收齐后,起立,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内逗留;

九、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将按照《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进行处理。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第一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科目有规定的除外)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第二、三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四、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五、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入学资格的,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其录取资格或者学籍。

六、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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