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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徐州市2024年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

2024-11-10 12:41:17 来源:职教本科

本网站从徐州市教育局了解到,江苏徐州市2024年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已公布,具体如下:

江苏徐州市2024年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524

各县(市、区)教育(教体)局,各有关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3〕1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苏教基函〔2024〕6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教育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苏教考〔2017〕17号)和《徐州市2013年中考方案》(徐教规〔2012〕2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徐州市2024年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发展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坚持普职协调发展,实施普通高中公民同招,为学生提供适合的高中阶段教育,完善监管机制,保障考试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招生原则

(一)保证高中阶段学位供给。各地要优化完善基础教育资源盈缺预警机制,根据新型城镇化发展和各学段学龄人口变化情况,统筹协调、不断整合基础教育各学段教育资源,精准规划中小学校布局,有效保障高中阶段学校学位供给。要主动顺应教育改革发展趋势,加大普通高中资源建设力度,全面落实招生入学工作要求,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就读普通高中的需求。

(二)科学下达普通高中计划。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中考报名情况和学位供给能力,结合学校办学实际,编制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安排表,报当地政府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下达到普通高中学校执行,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统筹安排职业学校计划。各地要加大公办职业学校学位供给。职业学校招生计划由招生学校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市属职业院校五年制高职(含师范)及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由市教育局核准,报经市政府审核,由省教育厅审批下达;省属及外省市五年制高职(含师范)、中等专业学校在我市的招生计划由省教育厅下达;技工学校招生计划由其主管部门审批后,会商市教育局统一公布。

(四)推进普通高中公民同招。各地要严格执行普通高中招生简章审批制度。普通高中要规范编制招生简章,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对社会发布,不得擅自提前发布。所有公办、民办普通高中要按照审批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方式同步招生。

(五)推进综合高中班试点。各县(市、区)要统筹高中阶段学校资源,支持具备条件并有意愿的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协同承担综合高中班试点任务,稳步扩大试点规模,遵照学生自主填报、自愿选择的原则,实现综合高中班和普通高中同计划审批、同平台报名、同批次招录。

(六)继续执行指标生政策。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指标生分配制度,有指标生计划的普通高中学校的指标生计划不低于本校当年招生计划的70%。各地在指标生名额分配时,要适当向农村初中和城区薄弱初中倾斜。对分配到指标的考生,投档指标生志愿学校时加45分。

(七)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严格执行新修订的《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要求,在我市参加中考后申请跨省跨市就学办理普通高中学籍的,原则上须符合我市普通高中录取条件。

(八)强化特殊类型招生管理。具备特色办学基础的普通高中学校,可通过招生录取改革,充分发挥综合素质评价重要作用,

自主招收特长生,其名额纳入学校统一招生计划。招生方案报经市教育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特长生招生工作要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结束后进行。

小语种的招生与办学,执行省有关规定。

中小学拔尖创新人才早期培养的招生及其培养方案须报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外语艺术体育类办学特色学校的特殊类型招生及其培养方案须报省教育厅备案。

经省教育厅批准同意的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各类境外课程班,其境外课程、招生计划、收费许可等须报市教育局备案,招生纳入统一管理,未达到本校当年普通班录取分数线的学生就读期间不得转入普通班级。

三、招生范围

(一)普通高中实行属地招生。地处县域的公办普通高中应在本县域招生;地处徐州市主城区的公办普通高中应在所在区或若干城区内招生,具体招生范围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确定。民办普通高中、综合高中班的招生范围应与所在地公办普通高中招生范围保持一致,生源不足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在大市范围内统筹调剂安排招生。所有公办、民办普通高中、综合高中班严禁违规跨区域招生。

(二)五年制高职校、师范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面向全市招生。

四、报名要求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中考”)实行升学考试和毕业考试“两考合一”。所有在籍应届初中毕业生和有报考高中阶段学校意向的往届初中毕业生均应办理报名手续,高中阶段学校在籍生不得报名。

就读于本市初中并有本市学籍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子女,与就读地县(市、区)户口的考生享受同等待遇。

五、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专业加试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包括学业考试和学业考查。

学业考试包括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地理、生物、道德与法治、历史学科的考试和体育学科测试。学业考试满分为780分。其中地理、生物学科考试沿用考生在我市参加全市统考取得的成绩,未取得我市地理、生物统考成绩的考生,须参加2024年的地理、生物统考,以2024年考试成绩计入中考总分。

学业考查包括美育测评和物理化学实验考查,由市、县(市、区)教育局统一组织。

美育测评成绩为C等(含)以上、理化实验考查合格、综合素质评价为B等(含)以上的考生方能被四高中录取。理化实验考查合格的考生方能被三(含)以上普通高中录取。

报考高等师范学校(含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音乐、美术、体育、学前教育专业以及报考文化艺术学校、体育运动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艺术与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招生学校组织的专业加试。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日程及各科目分值见下表:

中考(含地理、生物考试)考点原则上应设在标准化考点,兼顾安全与规范两方面要求。各地要切实加强中考标准化考点建设,规范考点布置,营造良好的考试氛围,统筹做好考点各项保障工作。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要承担市及县(市、区)招考部门安排的中考考务工作,并认真做好考务人员和监考教师的遴选培训工作,落实考务工作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各地要保障中考考试(含中考文化考试、体育考试、美育测评、英语口语听力考试和地理、生物考试等)所需各项经费。

六、成绩公布

中考成绩于7月3日公布,考生各单科成绩及总分均精确到0.5分。考生可到其报名学校领取《中考成绩单》,也可拨打电话16889955或登录徐州市教育考试院网站(www.xzszb.net)查询成绩。

七、招生录取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原则,由市、县(市、区)招考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市教育考试院建立全市统一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平台。全市所有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必须通过统一招生录取平台进行审批和录取。

中考成绩公布次日,各县(市、区)教育局根据本地普通高中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成绩划定本地普通高中低录取控制线并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向社会公布,不得将低于本地普通高中低录取控制线和招生范围以外的考生录取到普通高中。

综合高中班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可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降分录取,录取低分不得低于当地普通高中低录取控制线10分。降分录取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由市教育局在大市范围内统筹安排招生。

市、县(市、区)招考部门根据招生计划、考生成绩和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分别划定各批次学校投档控制线,在投档控制线上,根据招生计划、考生成绩和考生志愿顺序按1∶1向招生学校投档。中职-本科“3+4”、高职-本科“5+2”、高等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按“专业”投档,对投档分相同的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英语(含口语听力)三科总分、语文分数、数学分数由高到低排序投档;五年制高职、中职-高职“3+3”、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技师班、高级工和中级工按“学校专业组”投档,对投档分相同的考生全部投档。

空军青少年航空学校实行“零志愿”录取,由考生自愿报名并参加空军招飞选拔中心的初检、文化测试、定选,在中考成绩公布后,由空军招飞选拔中心和省教育厅择优录取,录取后由省教育厅办理考生学籍。

普通高中特长生招生录取办法按照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招生简章执行。

省农业农村厅所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省文化和旅游厅所属艺术学校、南京体育学院职业技术学院、南京艺术学院附属中等艺术学校和省艺术中专校的艺术表演专业,由省教育考试院分别与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及省体育局统一组织,提前单独录取。其他外省市的艺术学校在我市招生,必须到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安排招生。

为维护考生填报志愿的严肃性和考生合法权益,招生学校不得录取未参加2024年中考的学生,所有高中阶段学校必须办理录取手续后方可安排考生办理学籍注册和报到手续,任何学校不得提前招生。对未按规定程序招生所带来的不能办理录取和学籍注册手续等一切后果,均由招生学校承担责任。所有被录取的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报到、注册等手续;逾期未报到的,招生学校将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凡投档后符合学校录取条件并已录取的考生均不得要求退档,不得录取到其他学校。集中录取阶段已经完成计划的学校,不再安排补充录取。

各地各校要开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绿色通道”,确保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八、录取批次

第一批次:四高中及经批准在四高中批次招生的普通高中、中职-本科“3+4”分段培养专业、高职-本科“5+2”分段培养专业、高等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

第二批次:其他普通高中、综合高中班、中等职业学校职教高考班和高技能人才班的招生。

第三批次:五年制高职、中职-高职“3+3”分段培养专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招生。

第一、二批次学校志愿在中考前填报,第三批次学校志愿在第一、二批次学校录取结束后,面向未被录取的学生填报志愿。第三批次录取学校以“学校专业组”为单位进行志愿填报、投档和录取。

九、录取照顾政策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将考生学业考试成绩总分加分投档。同一考生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时,只能享受其中分值高的一项。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香港和澳门及台湾省籍考生(凭侨办、台办.证明)加10分投档。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在6月15日前持《照顾加分申请表》到相关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后,由报名点学校汇总后报市教育考试院,由市教育考试院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执行。

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和现役军人子女、应急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以及荣立个人一二等功的人民警察子女、受到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一至四级)人员的子女录取照顾政策按相关文件执行。

十、招生收费

(一)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按照省市教育、财政、发改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新的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二)中考报名费、考试费和体育学科测试费等收费按省、市有关文件标准执行。

十一、招生纪律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招考机构和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教育考试、招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招考,各级各类学校要自觉遵守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推进阳光招生,落实“十个严禁”。严禁有偿招生;严禁以各种方式阻止学生参加中考;严禁提前招生、无计划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普通高中免试招生;严禁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以公办学校名义招揽生源;严禁学校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以及跨学期收取费用;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

(二)各地要切实承担起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主体责任,明晰纪律要求,增强规矩意识,严格执行政策,落实责任追究,加强对招生入学工作全过程管理,对招生入学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开展自查自纠。

(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适时开展逐校排查,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要将招生入学工作作为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的阶段性重点内容,适时对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常规性督导。要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招生工作把关不严、监管不力、违规建立学籍等行为,要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当事人、责任人的责任。要执行督查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属地招生政策执行情况和入学工作组织实施情况,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各县(市、区)教育局根据本通知制定本地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实施办法,并于2024年6月3日前报市教育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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